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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城棚户区改造 棚户区改造 棚户区改造律师

发布日期 :2019-04-01 14:43发布IP:123.58.44.103编号:5195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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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改造

条 为确保白云区迎亚运机场高速环境整治工程顺利进行,圆满完成建设前期的拆迁补偿工作,根据本项目的有关要求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与操作规程》(穗扩〔2001〕 82号)、《广州市市政公共设施建设项目临时借地及宅基地房补偿标准》(穗扩〔2003〕183号)、《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穗国房字〔2007〕955号)、《关于修订广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搬迁补助费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穗国房字〔2007〕951号)、《关于报审白云区河涌综合整治拆迁补偿方案的函》(云府函〔2009〕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白云区迎亚运机场高速环境整治工程的实际情况,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此办法仅适用于白云区迎亚运机场高速环境整治项目范围内建(构)筑物拆迁补偿,不涉及土地征用,如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借用土地进行施工的,肥城棚户区改造,借地标准详见《广州市市政公共设施建设项目临时借地及宅基地房补偿标准》(穗扩〔2003〕183号)。

对于区政府允许予以复建的土地,除复建部分用地外的土地用于绿化等景观节点建设的,一律不予借地补偿。

第三条 根据相关拆迁政策及该项目的拆迁工作要求,相关街镇作为拆迁主体须于2009年11月底完成拆迁工作。

第四条 拆迁建(构)筑物面积由有房地产测量资质的机构测量确定。

第五条 拆迁国有土地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一)属于国有用地性质且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应委托有相关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对其需拆除的房屋进行评估,并按被拆迁的建筑合法产权面积20元/平方米每月的标准给予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属于国有用地性质但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的建(构)筑物,根据本方案第十一条规定,按历史用房标准进行补偿,并按被拆迁的建筑合法产权面积20元/平方米每月的标准给予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六条 拆迁村集体物业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

(一)具有合法用地手续且拆除后在原址有复建条件的,支付复建补偿费用和租金补偿。

1、亚运会召开前能完成原址复建的,按本方案第十条标准支付复建补偿费用,并按当地平均租金标准,给予1年的租金补偿。

2、亚运会闭幕后在原址进行复建的,按本方案第十条标准支付复建补偿费用,并按当地平均租金标准,给予2年的租金补偿。

(二)具有合法用地手续但在原址不具备复建条件的按本方案第九条标准进行弃产补偿,并按当地平均租金标准,给予2年的租金补偿。

(三)用地手续不齐全(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但在原址上有复建条件的,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偿:

1、亚运会召开前能完成原址复建的,按本方案第十一条历史用房标准补偿,并按当地平均租金标准,给予1年的租金补偿。

2、亚运会闭幕后在原址进行复建的,按本方案第十一条历史用房标准补偿,并按当地平均租金标准,给予2年的租金补偿。

(四)用地手续不齐全(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且不符合复建条件的,按本方案第十一条历史用房标准补偿,并按当地平均租金标准,给予3个月的租金补偿。

注:被拆迁人对集体物业建筑物补偿价格有异议的,可以与拆迁人共同或者分别委托具备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共同委托不成或对委托评估的结果有异议的,经当事人申请,可以由房地产行政部门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村集体物业建筑补偿依据。

第七条 拆迁村民住宅的补偿标准

(一)拆迁取得集体房地产证(宅基地证)或经市、区(含区授权的镇)批准建设的房屋,如符合安置复建条件的,被拆迁人可选择弃产补偿或安置复建补偿;不符合安置复建条件的,一律按弃产补偿。

1、被拆迁人选择弃产补偿的:

(1)经批准建设的建筑面积部分按本方案第九条标准进行弃产补偿;超过批准部分按本方案第十一条历史用房标准补偿。

(2)对选择弃产补偿的,按当地平均租金标准,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2、被拆迁人选择安置复建的:

(1)经批准建设的建筑面积部分,如批准面积小于280平方米的,按本方案第十条标准支付安置复建补偿;如批准面积大于280平方米的,其中280平方米建筑物按本方案第十条标准支付安置复建补偿,超出28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按本方案第九条标准进行弃产补偿。

(2)超过批准部分的建筑面积按本方案第十一条历史用房标准补偿。

(3)被拆迁人选择复建安置的,按当地平均租金标准,给予2年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拆迁没有取得集体房地产证(宅基地证)或未经市、区(含区授权的镇)批准建设的房屋,如符合复建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可选择弃产补偿或复建安置补偿;不符合安置复建条件的,一律进行弃产补偿。

1、被拆迁人弃产补偿的,按本方案第十一条历史用房标准补偿,并按当地平均租金标准,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2、被拆迁人选择安置复建的,如建筑面积小于280平方米的,按本方案第十条标准支付安置复建补偿;如建筑面积大于280平方米的,其中280平方米建筑物按本方案第十条标准支付安置复建补偿,超出28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按本方案第十一条历史用房标准补偿。对选择安置复建的按当地平均租金标准,给予2年临时安置补助费。

3、如超出规定时间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一律由部门按建筑进行强制拆除,不给任何补偿。

注:1、属非本村村民住宅的,被拆迁人只能选择弃产补偿,不能选择复建安置。

2、集体土地建(构)筑物平均租金标准详见附件1。

第八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不予补偿:

(一)属于《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房屋。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房屋。

(三)新房建成后应当拆除的旧房。

(四)地方政府整治通告发布后抢建的房屋。

注: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按照集体土地住宅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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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非村民住宅的处理

对非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造或购买房屋的补偿,按本方案第五条第(款的规定确定补偿对象,由补偿对象房屋建造或者购买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二条 评估、复核与鉴定

本方案涉及选取评估公司,先通过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协商或多数决定,在广州市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录中选取。逾期不选定的,由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方式选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在5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5日内向广州市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协会申请专家鉴定。

第三章 房屋征收的补助和奖励措施

第十三条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对安置资格户给予5000元/户搬迁补助费(包含电话、有线电视、水表、电表、家电家私等搬迁涉及的一切搬迁费用)。

(二)对安置资格户按照2000元/月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照标准一次性给予24个月的过渡性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至按时搬入安置房止,按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一次性给予12个月,此后每6个月发放一次。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接到安置房入住通知后,停止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四条 促迁奖励措施

为鼓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配合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对在2018年5月31日前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按征收部门核定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不超过280平方米)奖励1000元/平方米。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五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依法被征收后,棚户区改造律师费,集体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所涉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归征收部门所有。

第十六条 逾期不签订补偿协议(包括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及不搬迁的,由征收部门依法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必须如实申报有关信息,如实登记,任何人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清,如实追回所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社会养老保险安置按广州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应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主动配合征收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和阻挠征收工作。对辱骂、打工作人员,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教育、治安、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罚。

第二十条 征收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房屋征收安置信息台账,对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实行“成熟一宗公示一宗”,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安置面积以及金额等信息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同步报备征收部门,次征收安置工作依法公开透明进行。对经查核存在未按规定实施补偿安置等情形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项目有关工作人员在实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规定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遇到未有规定的内容时,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补充实施办法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附件:1.集体土地上房屋重置补偿标准

2.一般地上附着物(除房屋)补偿标准


集体土地上房屋重置补偿标准项目等级装 修 标 准单价

(元/平方米)框

构一等外墙贴釉面砖或纸皮石,内墙面装饰及吊顶天花,楼地面铺石材或木地板,铝合金门窗,镶板或夹板门。2115二等外墙贴釉面砖或纸皮石,内墙面及天花抹灰扫白,楼地面铺彩釉地砖,铝合金门窗,镶板或夹板门。1725三等外墙贴玻璃马赛克,内墙面及天花抹灰扫白,楼地面铺彩釉地砖,铝合金门窗采用,镶板或夹板门。1660四等外墙为水刷石,内墙面及天花抹灰扫白,楼地面铺彩釉地砖,钢(木)门窗,镶板或夹板门。1605五等外墙煽灰,楼地面用水磨石,水泥框夹板门窗。1510六等内、外墙未装饰(清水墙),楼地面未抹水泥沙浆,门窗未安装。1220七等内、外墙残缺,楼地面未抹水泥沙浆,门窗未安装。800砖

构一等外墙贴釉面砖或纸皮石,内墙面装饰及吊顶天花,楼地面铺石材或木地板,铝合金门窗,镶板或夹板门。2045二等外墙贴釉面砖或纸皮石,棚户区改造律师,内墙面及天花抹灰扫白,楼地面铺彩釉地砖,铝合金门窗,镶板或夹板门。1650三等外墙贴玻璃马赛克,内墙面及天花抹灰扫白,楼地面铺彩釉地砖,铝合金门窗采用,镶板或夹板门。1585四等外墙为水刷石,内墙面及天花抹灰扫白,楼地面铺彩釉地砖,钢(木)门窗,镶板或夹板门。1535五等外墙煽灰,楼地面用水磨石,水泥框夹板门窗。1440六等内、外墙未装饰(清水墙),楼地面未抹水泥沙浆,门窗未安装。1010砖

构一等外部装修处理,内部设备完善的庭院式或花园式房屋。1020二等外部未装修处理,室内有专用设备的普通砖木结构房屋。920三等结构简单,材料较差,有室内水电设施;条形基础。765简易结构一等结构简单,松皮屋,室内简单水泥地面,有室内水电设施。600二等结构简单,茅寮屋,室内简单水泥地面,有室内水电设施。400备注:

①楼房结构从高等级到低等级向下套算,在等级分类标准的小项中有大部分小项以上整体达到标准即可认定为该等级。

②上述标准为房(檐、层)高2.5-4米范围(含)。房(檐、层)高超过4米的,每增加1米另行按标准补偿10%,房(檐、层)高低于2.5米的,以实际房(檐、层)高÷2.5米×原标准,折算补偿。

③房屋的全封闭外阳台、有顶盖外楼梯按其房屋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的未封闭外阳台、无顶盖外楼梯按其房屋补偿标准的50%计算。

④泥砖与红砖混建的以砖木结构三等套算。

附件2

一般地上附着物(除房屋)补偿标准名称类别单位单价(元)备注自搭阁楼平方米150 300住人插层,下净高2.0米,上净高1.5米以上围墙简易围墙平方米180 实体围墙平方米280有砖有柱有基础的围墙花岗岩钢枝平方米450 独立的农用粪池平方米180 独立村民房屋化粪池平方米250 挡土(可视立面面积)砖挡土墙平方米360 毛石挡土墙平方米560 钢筋混泥土挡土墙平方米800 井手压井口3000 水井口5000 机井口10000 骨坛具1000如与市殡葬公司收费标准不一致,参照市殡葬公司收费标准执行。坟墓土坟穴2500灰砂结构穴3000砖砌结构穴5000水池砖砌水池立方米120 砼水池立方米180 不锈钢水池立方米500 花基、花糟、花池平方米100 门柱、钢大门个6000宽4米以上按评估补偿门楼、钢大门个12000户外水泥

地面厚度15厘米以下平方米120 厚度15厘米以上平方米180 行车道路砼面厚度10~20厘米平方米180 砼面厚度20~25厘米平方米240 砼面厚度25厘米以上平方米280 电话迁移号200 有线电视迁移线150 宽带网络迁移线200 户外独立水表个300 户外独立电表个500 管道煤气户3500 电动闸、牌坊、依法批准的广告牌按原样原状恢复造价补偿交通标准、公交车站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或恢复备注:

①围墙双面批荡按标准增加补偿10%,洗石米增加20%,贴瓷片增加30%;单面折半计算;

②泵井必须带泵头且能正常使用,不能正常使用的水池、水井、泵井按标准的50%补偿。

③凡被征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土地上不按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恶意建造水池、水井、泵井和山坟等构筑物的,征时一律不予补偿,并按用地追究责任。

④对征范围内的山坟,棚户区改造法律,各坟主应积极配合做好迁坟工作,对自行迁坟的坟主按本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对在限期内未能自行迁坟的,视作无主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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