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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吏民 房屋拆迁补偿律师咨询 天门房屋拆迁

发布日期 :2019-03-15 16:14发布IP:123.58.44.103编号:5127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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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房屋拆迁2018年潍坊最新拆迁补偿办法,3月15日开始施行!

《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潍政发〔2013〕7号,以下简称《办法》),征求了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了《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送审稿)》),2018年2月7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3月15日开始施行。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发文依据。《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2015年3月1日发布实施,《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根据省条例,《办法(送审稿)》依据由“《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为“《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二)增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执行条件。根据2月7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要求,在第八条增加一款:“各县(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要经市人民同意后方可确定执行。”

(三)修改相关附属设施补偿依据。采纳市发改委意见将《办法》第四十一条:“被征收人自费安装的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空调、太阳能等,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移动安装费用或者市场价格给予补偿……。”修改为:“被征收人自费安装的有线电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新装有线电视一次性建设费给予补偿;被征收人自费安装的固定电话、宽带、空调、太阳能等移装费按照市场价格给予补偿;被征收人自费的管道燃气、暖气,房屋拆迁法律询问,按照实际缴纳的费用给予补偿。”

(四)修改搬迁、临时安置等相关费用标准制定主体。依据《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六条“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规定,将原《办法》第六十条:“市区内被征收房屋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的补偿标准由市物价部门制定……”,修改为:“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潍坊市人民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五)公布市区搬迁、临时安置等相关费用标准。参照青岛、烟台做法,在办法修订稿中增加附件,“潍坊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标准”。具体标准,维持原市发改、财政、住建3部门文件确定的标准不变。

部分条例解读

第二十二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市、区)人民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解读】本条是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内容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补偿包括三项:

一是对被征收人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以及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被征收人房屋包括被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是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拆迁法律咨询,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搬迁补偿是针对所有被征收人的。对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若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提供了周转用房,则不必支付临时安置费。

三是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当前拆迁矛盾纠纷问题突出的重要方面之一。本条将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明确为房屋征收补偿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

第二十三条 对被征收房屋补偿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解读】本条是对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确定方式的规定。

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估价业务。按照此规定,具有三级资质(含)以上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从事房屋征收评估。”

第三十二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解读】本条是对房屋征收补偿形式的规定。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所谓“货币补偿”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中,以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所谓“产权调换”是指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

第三十三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由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用途、结构、成新、建筑面积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每年公布不同区位新建商品住房的均价,作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的参照。

【解读】本条是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确定的规定。

依据山东省人民办《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25号)规定:“住宅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要继续按照《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偿,继续执行货币补偿标准和套型面积标准。即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住宅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第三十四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市、区)人民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解读】本条是对产权调换房屋差价结算以及旧城区改建中就近安置的规定。

一、产权调换房屋结算差价。政府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一般会明确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户型、面积等,以及选择不同地点产权调换房屋所享受的不同政策,被征收人依据各自实际需要,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形式。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分别计算,再结清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

二、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依据城市规划对征收范围的要求和建设工程项目的性质确定。

征收个人住宅,征收范围用于住宅房屋建设,被征收人要求就地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且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能够满足被征收人房屋产权调换安置要求的,应当就地安置。

征收个人住宅,征收范围用于社会公益性项目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行异地安置。

第三十八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1次搬迁费;被征收人从周转房迁往产权调换房屋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再支付1次搬迁费。

征收非住宅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拆卸、搬运、安装生产设备的实际合理开支支付7搬迁费。具体由被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房屋搬迁费的规定。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搬迁费,选择从周转房迁往产权调换房屋的再支付一次搬迁费。

征收非住宅用房的由被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照实际合理的搬迁评估价值支付搬迁费。

第三十九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解读】本条是关于临时安置费的规定。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费按6个月计。

第四十一条 被征收人自费安装的有线电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新装有线电视一次性建设费给予补偿;被征收人自费安装的固定电话、宽带、空调、太阳能等移装费按照市场价格给予补偿;被征收人自费开的管道燃气、暖气,按照实际缴纳的开费用给予补偿。

【解读】本条是对被征收人自费安装、开项目的补偿规定。

如果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中未包括自费安装、开项目的,需单独补偿。

第四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已经装饰装修的,补偿价值由承担被征收房屋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结合成新评估确定,并出具单项装饰装修评估报告。



房屋拆迁房屋拆迁青岛这个片区要拆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出炉

拆迁了!拆迁了!

即墨中心城区东部片区要拆迁了!根据《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即墨中心城区东部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即墨中心城区东部片区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房屋征收范围

即墨区潮海街道办事处东关街以东、蓝鳌路以南、国道G204以西、墨水河以北围合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不含佳和医院、东方花园小区及东方花园西鲁鹰汽修厂小区、刘若拙墓、水文站)。

二、房屋征收部门

即墨区住宅发展保障办公室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即墨区潮海街道办事处

四、被征收人

在本方案公布的房屋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产权所有人、行政代管人和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管理人。

征收所有权共有房屋,共有人共同作为被征收房屋产权所有人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以房地权属证计户,一证一户。

五、签订补偿协议及搬迁腾房期限

以区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为准。

六、房屋用途认定

(一)住宅房屋。房地权属证载明为住宅的。

(二)非住宅房屋。房地权属证载明为非住宅的。

(三)住宅与非住宅兼用房屋。房地权属证载明为住宅,全部或部分房屋实际作为非住宅使用,取得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且相关证注明的营业地址与房屋地址一致的。

(四)其他。无房地权属证和用途不清的房屋,由潮海街道办事处会同国土、城建、规划、城、房产、财政等部门进行调查认定。

七、补偿方式

住宅房屋、商业及服务类非住宅房屋采用房屋补偿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选择;工业、仓储类及其他非住宅房屋,采用货币补偿方式。

八、房屋补偿方式

(一)应补偿面积的确认

1.带院住宅。以房地权属证载明的或经确认的土地使用面积作为应补偿面积,第二层及以上合法建筑面积计入应补偿面积。

2.多层楼房住宅。以房地权属证载明的或经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永康市房屋拆迁,增加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作为应补偿面积。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该公摊面积不计入计算临时过渡费的面积)。

3.商业及服务类非住宅房屋。按照房地权属证载明的或经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作为应补偿面积。

4.带院住宅应补偿面积或多层楼房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25平方米以及房屋建筑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安置补偿

安置房屋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

1.住宅房屋。按照确认的应补偿面积给予等面积住宅房屋补偿。

多层楼房住宅建筑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按照25平方米计算;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其中,不足25平方米的按25平方米计算)与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45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的50%向征收部门指账户缴纳房款;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以45平方米乘以即墨中心城区东部片区安置区平均公摊面积比例计算,计入应补偿面积。

带院住宅土地使用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按照25平方米计算;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面积(其中,不足25平方米的按25平方米计算)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45平方米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律师咨询,差额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的50%向征收部门指账户缴纳房款。

被征收人根据应补偿房屋面积结合安置房屋的户型设计,可上靠或下靠面积选择安置房屋(可选择多套),上靠或下靠总面积均不得超过35平方米。安置房屋面积与应补偿面积差额部分,按照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结算差价款。差价款在被征收人搬迁腾房、征收实施单位确认后7日内,与应发的补偿费、各种补助费和奖励一并结清。

2.商业及服务类非住宅房屋。按照确认的应补偿面积给予等面积非住宅房屋补偿,可结合非住宅安置房屋的户型,就近上靠或就近下靠户型。

安置房屋面积超出或不足应补偿面积的部分,按照相应类别的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结算差价款。

3.住宅与非住宅兼用房屋。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另行给予经营性补助费。

(三)临时过渡方式和期限。采用被征收人自行过渡方式,临时过渡期限为36个月。

(四)补助费

1.住宅房屋

(1)搬迁补助费:每户3000元。

(2)临时过渡费:以确认的应补偿面积(不含10平方米的奖励面积或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的公摊面积)和36个月的过渡期限,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计发;逾期安置的,按照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计发逾期临时过渡费。带院住宅应补偿面积或多层楼房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与增加的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其临时过渡费按45平方米计发。

2.商业及服务类非住宅房屋

(1)搬迁补助费:以确认的经营面积,按每平方米20元计发。

(2)经营性补助费: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以确认的经营面积和36个月的过渡期限,按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计发;逾期安置的,按每月每平方米45元的标准计发逾期经营性补助费。

3.住宅与非住宅兼用房屋。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费按照本方案住宅房屋的标准计发。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以确认的被征收房屋作为非住宅使用的经营面积,按照办理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的起始时间到发布征收决定时间分别计算,一次性计发10个月:1年以内的(含1年)每平方米10元,1-3年的(含3年)每平方米20元,3年以上的每平方米30元。

(五)回迁安置房屋建设标准及简单装修补助

回迁安置房屋的建设标准符合国家、省、青岛市质量安全相关规范。配置入防盗门;安置房屋免交水电“一户一表”初装费,免费安装单元电子对讲防盗门;安置房屋供热、燃气、电话、有线电视等管线免费入。

被征收人需要简单装修的,可在签订房屋补偿协议时约定。简单装修标准为:厨房、卫生间铺地砖、墙砖,安装洗菜盆、洗手盆和坐便器;室内安装三合板包门;客厅、卧室地面水泥压光,墙面刮腻子。

被征收人不需要简单装修的,征收部门按照房屋补偿协议约定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六)住宅房屋安置区的划分

1.中心城区东部片区规划了两个安置区域: A安置区位于东关街-蓝鳌路-泰山一路-中山街-北关路-古城北街围合区域;B安置区位于泰山一路-蓝鳌路-烟青一级路-规划路-崂山一路-中山街-泰山二路-古城北街围合区域(不含东方花园小区及东侧地块)。

2.根据中心城区东部片区安置区总体规划布局,结合被征收人的意见,统筹确定具体安置区位置。

3.安置房屋为高层住宅。

(七)商业及服务类非住宅房屋安置区的划分

商业及服务类非住宅房屋原则上随住宅房屋安置区的划分进行安置。

(八)抓阄确定选房顺序号的办法和时间

由潮海街道另行制定和公布。

(九)安置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

由潮海街道办事处或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也可由潮海街道办事处组织回迁居民按照民主决策程序选聘。

(十)安置区车位管理使用办法

具体管理使用办法,在居民回迁安置后另行确定公布。

(十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使用费用

由回迁居民按规定缴纳。

九、货币补偿方式

(一)住宅房屋



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松〕征补告[2019]第03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沪府土[2019]44号批文批准的征方案,现将拟定的《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车业路(香亭路—香车路)道路工程

松江区车墩镇联建村第四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松江区车墩镇新余村第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3232.8平方米、建设用地 0平方米、未利用地 0平方米,合计征面积

3232.8平方米。中国律师www.lawyerku.cn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车墩镇

农用地86.55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86.55

元/平方米 ,补偿费支付给被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车墩镇镇粮棉地4.2

元/平方米,蔬菜地6.6 元/平方米

元,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序号

被征村组

被征面积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

非居住房屋(非公告共同举办企业)

其他

小计

1

松江区车墩镇新余、联建村

0

0

0

0

0

0

0

2

松江区车墩镇联建村第四村民小组农民集体

1873.5

162151.43

9470.88

0

0

0

171622.31

3

松江区车墩镇新余村第村民小组农民集体

1359.3

117647.42

8971.38

0

0

0

126618.8

合计

3232.8

279798.85

18442.26

0

0

0

298241.11

五、征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有关征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人力资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被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19年4月12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

松江区荣乐东路2111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八、被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9年3月19日前按征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松江区荣乐东路2111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九、《征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松江区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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