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消息!根据临沂市人民决定,为鲁南高速铁路曲阜至临沂段项目(兰山区)建设用地的需要,拟征部分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兰山分局会同兰山区财政局、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请兰山区人民研究同意,并进行公示。
那拟征收土地具体涉及哪些地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情况又是怎样呢?一起来看下有没有你家吧!
白沙埠镇朱潘社区
征收土地总面积235.7025亩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1905.0165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共计补偿总额¥429.3089万元
白沙埠镇乔家湖村
征收土地总面积228.5655亩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2032.1483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共计补偿总额¥59.1932万元
白沙埠镇大墩村
征收土地总面积139.758亩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1257.2573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共计补偿总额¥19.5888万元
枣园镇义和屯社区
征收土地总面积14.295亩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107.2125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共计补偿总额¥3.6722万元。
枣园镇姚家庄村
征收土地总面积9.144亩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82.296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共计补偿总额¥4.6772万元。
枣园镇闫家屯村
征收土地总面积55.0215亩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442.7078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共计补偿总额¥98.0017万元
枣园镇徐家庄村
征收土地总面积2.796亩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25.164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共计补偿总额¥3.899万元。
枣园镇小姜庄村
征收土地总面积9.2805亩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83.5245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共计补偿总额¥1.3046万元。
枣园镇陶家庄村
征收土地总面积21.372亩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192.348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共计补偿总额¥9.9446万元
枣园镇谭家庄社区
征收土地总面积31.065亩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232.9875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共计补偿总额¥217.3688万元
枣园镇平和庄村
征收土地总面积4.5345亩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29.4743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共计补偿总额¥18.8474万元
枣园镇柳河村
征收土地总面积28.9875亩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243.333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共计补偿总额¥645.9676万元
枣园镇刘家官庄村
征收土地总面积0.8505亩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7.6545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共计补偿总额¥0.864万元
枣园镇林家庄村
征收土地总面积3.0435亩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27.3915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共计补偿总额¥4.3895万元
方城镇大官庄村
征收土地总面积30.957亩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239.0018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共计补偿总额¥93.1931万元
方城镇大埠村
征收土地总面积46.149亩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335.8641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共计补偿总额¥1807.8194万元
方城镇安庆庄村
征收土地总面积48.525亩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354.2273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共计补偿总额¥845.7003万元
关于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意见详情,可活动下方内容查看(文字较多,一定要耐心查找哦!)
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兰山分局关于白沙埠镇朱潘社区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白沙埠镇朱潘社区土地位于兰山区北部,征收土地总面积235.7025亩,其中:
农用地235.7025亩(耕地166.797亩、园地40.878亩、林地1.4085亩、其它农用地26.619亩)。
遭遇强拆遭遇强拆杨浦区334、336、337街坊(部分)征地居住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上海市实施lt;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gt;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杨浦区人民杨府土征【1993】29号、上海市人民沪府土用(2001)第549号和沪府土用(2002)第480号批文,现将《征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房屋补偿范围及门牌
334街坊四至范围:东至国京路、南至国华国际广场(原赣商集团,闸殷路2035号)、西至闸殷路、北至民壮路。336街坊四至范围:东至市光路、南至民壮路、西至闸殷路、北至(规划)殷高东路。337街坊四至范围:东至市兴路、南至民壮路、西至市光路、北至上海宝山电器厂(市兴路91号)。具体门牌号:闸殷村1-5号(连号)、8号、10号-15号、17号、20、24号、35号、37号、41号、50号、52号、56号、64号、70号、74号、76号、79号、80号、81号、83号、85号、87号、90号、99号、100号、102号、111号、130号;闸殷村180号(民京路180号);民京路108号;民壮路4号、6号、12号、32号、34号、40号、41号、50号、52号、56号、58号、62号、64号、68号、70号、72号、74号;市京路245号;市兴路68-84号;市光路211号;等等。
二、适用的政策文件
1、上海市人民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1】75号)
2、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贯彻实施lt;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规土资综规【2015】704号)
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规土资综规【2015】8号)
4、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征房屋补偿争议协调和处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规土资综规【2015】705号)
5、本市市、区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备注:如有重新发布文件或替换文件,以新文件规定为准。
三、征房屋补偿实施单位
(一)征房屋补偿组织实施单位:上海市杨浦区规划和土地管
(二)征房屋补偿具体实施单位:上海市杨浦区土地储备中心
(三)征房屋补偿受托实施单位:上海市杨浦第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四、居住房屋补偿方式及内容
(一)居住房屋补偿方式:产权房屋调换和货币补偿
(二)居住房屋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1、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由区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评估时点为本方案公告之日。
2、本征房屋补偿范围所属区域的新建多层商品住房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为43000/平方米。
3、本征房屋补偿范围所属区域的价格补贴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均价 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30%。
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均价=被征房屋补偿范围内的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总价÷原房屋总建筑面积
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均价标准,由评估机构在评估后计算得出,由区土地储备中心在征房屋补偿范围内公布。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经复核、鉴定后有变动的,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均价不受其影响。
(三)征房屋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确定、计户标准及签约主体
1、征房屋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的确定
征房屋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的确定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宅基地使用证、相关建房批准文件(以下简称证书)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经批准建造的房屋原则上不应转让、赠与。曾经转让、赠与房屋的宅基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在计算征房屋补偿费用时予以核减,核减的建筑面积以交易时记载的面积为准。
2、征房屋补偿的计户标准及签约主体
征房屋补偿应当以合法有效的证书计户,同一家庭成员持有多份证书的合并计户;部位、面积有重复的,以后取得的为准,但不得重复计算。
由上海市杨浦区土地储备中心、上海市杨浦第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与宅基地使用人或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补偿人(户)],按户签订《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
(四)已批未建的居住房屋补偿
本方案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文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新房在建工程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重置价补偿;建房批文规定应当拆除尚未拆除的旧房,可以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价格补偿。
本方案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文但新房尚未开工或未建造完毕的,其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按照建房批文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建房批文规定允许保留旧房的,应当将旧房面积和建房批文规定的新建建筑面积一并计算。建房批文规定应当拆除尚未拆除的旧房、已自行拆除的旧房,不得给予土地使用权基价补偿和价格补贴。
(五)本地块原当地农村村民可建未建建筑面积的补偿
经五角场镇人民审核符合本地块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申请条件的原当地农村村民,原房屋建筑面积人均低于25平方米的部分(即为可建未建面积),按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给予补偿。
可建建筑面积的认定,应由具备条件的原当地农村村民提出申请,五角场镇人民按照《征房屋补偿人口认定办法》及原当地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标准进行审核,并在征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遭遇强拆在线法律咨询,或虽有异议,但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五角场镇人民出具认定证明。
(六)本地块非原当地农村村民居住困难面积的补贴
经五角场镇人民审核认定为非原当地农村村民,原房屋建筑面积人均低于15平方米的部分(即为居住困难补贴面积),按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给予补贴。
居住困难面积的认定,遭遇强拆律师,应由非原当地农村村民提出申请,遭遇强拆在线咨询,五角场镇人民按照《征房屋补偿人口认定办法》及居住困难面积标准进行审核,并在征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五角场镇人民出具认定证明。
(七)被补偿户的托底面积补贴
经审核,被补偿户的可建未建面积、居住困难补贴面积相加后低于15平方米的,托底补足至建筑面积15平方米,该部分托底面积按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给予补贴。
(八)人口认定办法
征房屋被补偿人口认定办法由五角场镇人民公布并解释。
五、征居住房屋自购房奖励及房屋产权调换(购房)原则
1、征居住房屋自购房奖励
对选择货币补偿且不再调换或购买本基地提供的任何产权调换房屋的被补偿户,按原房屋建筑面积奖励每平方米25000元,每户自购房奖励低于600000元的,大丰市遭遇强拆,按600000元计。如原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可建建筑面积、居住困难面积相加后的建筑面积,则按可建建筑面积、居住困难面积相加后的建筑面积计算自购房奖励。
2、征居住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及价格
杨浦区殷行路718弄(均价50800元/平方米)、民京路658弄(均价54500元/平方米)、包头南路588弄(均价61200元/平方米)、296街坊安置房项目(均价59900元/平方米);浦东新区民乐基地(均价15200元/平方米)、曹路基地(均价19200元/平方米);奉贤区南桥基地(均价14300元/平方米)。
(产权调换房屋的详细地址及房屋价格以基地公示为准)
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松〕征补告[2019]第03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沪府土[2019]44号批文批准的征方案,现将拟定的《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车业路(香亭路—香车路)道路工程
松江区车墩镇联建村第四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松江区车墩镇新余村第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3232.8平方米、建设用地 0平方米、未利用地 0平方米,合计征面积
3232.8平方米。中国律师www.lawyerku.cn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车墩镇
农用地86.55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86.55
元/平方米 ,补偿费支付给被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车墩镇镇粮棉地4.2
元/平方米,蔬菜地6.6 元/平方米
元,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序号
被征村组
被征面积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
非居住房屋(非公告共同举办企业)
其他
小计
1
松江区车墩镇新余、联建村
0
0
0
0
0
0
0
2
松江区车墩镇联建村第四村民小组农民集体
1873.5
162151.43
9470.88
0
0
0
171622.31
3
松江区车墩镇新余村第村民小组农民集体
1359.3
117647.42
8971.38
0
0
0
126618.8
合计
3232.8
279798.85
18442.26
0
0
0
298241.11
五、征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有关征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人力资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被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19年4月12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
松江区荣乐东路2111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八、被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9年3月19日前按征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松江区荣乐东路2111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九、《征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松江区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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