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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咨询 仪征市行政 行政律师

发布日期 :2019-03-24 15:35发布IP:123.58.44.103编号:5169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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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政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与补偿方案

第三章 货币补偿方案 3.1 【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货币补偿的,本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由县房屋征收办协同本征收人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的候选房地产评估机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及河源市区房屋征收相关规定进行评估确定。

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费在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50%补偿款,被征收人必须在7天内搬迁完毕、腾空房屋;房屋搬迁腾空后5个工作日内再支付50%补偿款。已作补偿的建(构)筑物及附属物归政府所有,被征收人不得毁坏和自行拆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同意的除外)。3.2 【其他补偿、补助费用】3.2.1 临时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以不重复补偿为原则,房屋以外的构筑(附着)物已通过本方案的有关规定获得补偿的,不再补偿;未获补偿的,按照重置价评估给予货币补偿。3.2.2 室内装饰装修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装饰费补偿,按照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若装修档次不符,按照评估公司现场评估为准。3.2.3 三线一管迁移费被征收人的固定电话、有线电视、互联网、空调、太阳能设备等,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移动安装费用或者市场价格给予补偿;被征收人自费的管道燃气、自来水,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现行的费用给予补偿。3.2.4 搬迁费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人按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每平方米20元的搬迁费。3.2.5 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12个月每人每月200元的临时安置补偿费。3.2.6 停产、停业补偿费对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河源市关于印发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河府【2017】44号)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申请复核、鉴定。

(1)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

①被征收人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凭证的,效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

②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凭证等证明(含完税凭证不能反映停产停业损失)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效益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对于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含本数)以内的小型商铺(不含农家乐、工厂、洗车场等),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建筑物内营业面积(厨房、卫生间、仓库除外)以不超过每月每平方米100-300元给予补偿。

(2)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经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认定为合法的建筑(认定为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②具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它有关许可;③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实际正在经营,因征收房屋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

(3)停产停业期限。停产停业期限的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计算,一次性支付。

3.2.7 经批准开办的养殖场及其它生产性用房按市场建筑成本实行货币补偿,造成停业停产损失的,根据实际情况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300元的标准一次性补给。

3.2.8 无合法产权证明且经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部门认定为“一户一宅”之外的房屋,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职能部门以及镇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3.2.9 生产设施用房以及“一户一宅”之外的房屋(祖屋除外),如无法提供合法建房手续,必须在接到政府发出处理通知一个星期内与征收实施单位协商处理完毕,逾期不得享受一切奖励政策。

3.2.10 老宅基础按建筑成本只作货币补偿。

3.2.11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未记载用途的,由房产登记机构依据规划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进行确认。被征收人有证据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建筑面积有误的,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对房屋的实际合法建筑面积进行测量,并出具测量结果报告,房屋建筑面积以测量结果报告为准。

3.2.12 征收设有抵押权、被查封及扣押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3.2.13 被征收人的固定电话、有线电视、互联网、空调、太阳能设备等,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移动安装费用或者市场价格给予补偿;被征收人自费的管道燃气、自来水,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现行的费用给予补偿。

第四章 产权调换方案 4.1【产权调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令2011第590号)及《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府〔2017〕44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提供相应数量的产权调换回迁安置地(以下简称回迁地)供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经界定部门界定为住宅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占地面积按1:1比例进行调换。以不重复补偿为原则,房屋以外的临时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已通过本方案的有关规定获得补偿的,不再补偿;未获补偿的,按照重置价评估给予货币补偿。本次房屋产权调换在改造范围内集中回迁安置点(具体位置根据规划设计决定),调换回迁地为期地,行政法律咨询,在未落实安置地过程中,征收人支付被征收人过渡安置费用。

安置地选择按先签订协议先选的原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安置地的规划情况以及安置方案、择房图表等张榜公布,并按先签订协议先选的原则选定安置地,征收单位接受被征收人咨询、监督。

安置地分户原则:本地村(居)民根据簿登记内容,县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子、女满法定结婚年龄为一个自然户,夫妻不得另行分户;非本地村民不实行分户。

安置地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集中办理、时间:安置地交付之日起18个月内办理好不动产权证,费用由户主负责。

置换面积处理办法:安置地面积与折算后补偿面积按1∶1进行调换,每户超面积安置不得超过按比例调换面积的20%。安置地面积超过折算后补偿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按成本价结算差价;超过1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安置地面积不足折算后补偿面积的部分,按成本价结算差价补给被征收人。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面积与用于产权调换回迁地面积的差价,按多还少补原则执行。(具体价格由实施单位制定)

产权有争议的房屋处理办法:

按标准算清补偿费后,争议部分协商解决,协商无果时,由司法机关依法裁决。

4.2【其他补偿、补助费用】4.2.1 临时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以不重复补偿为原则,房屋以外的构筑(附着)物已通过本方案的有关规定获得补偿的,不再补偿;未获补偿的,按照重置价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4.2.2 室内装饰装修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装饰费补偿,按照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若装修档次不符,按照评估公司现场评估为准。


行政行政2018年枣庄拆迁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随着市场物价的不断增高,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更是如此,所以说我国政府发放的征补偿费用与这一点也是有关系的。并且各省市的征补偿的标准都会根据市场进行一定的调整,征补偿的各省市制定的都是不一样的。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是,2017枣庄征补偿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一、2017枣庄征补偿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1、各项征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和龙市行政,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二、征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 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单位安置因征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我们可以看出,枣庄市征补偿标准为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另外,其实枣庄政府规定的征补偿的项目和国家制定的项目是大同小异的,针对青苗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拆迁安置费等这些费用,都是拆迁单位必须发放给当事人的。



德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章 总 则

第条 【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拆迁行政诉讼咨询,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诉讼律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原则】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管理体制】市、县(市、区)人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市房屋征收部门,对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县 (市、区)人民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会和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会受市人民委托,作为本管理区域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管理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确定的重大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人民或市人民指的县(市、区)人民负责。

发展改革、教育、税务、民政、公、人社、财政、审计、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工商行政管理、公用事业、社会稳定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广播电视、电力、通讯、供水、燃气、供热、公证等单位应当对有关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经费保障】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将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预评估、评估、听证、鉴定、房屋拆除、法律服务及其他与征收活动相关的必要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征收补偿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六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下列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项目征收工作经费。

(一)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前期调查;

(二)与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补偿进行协商谈判;

(三)开展被征收人选取房屋征收评估、测绘机构的具体组织工作;

(四)依法组织拆除被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五)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其他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投诉举报】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人民和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八条 【培训考核】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考核。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九条 【征收情形】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对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进行征收: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非因前款所列情形,不得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

第十条 【征收申请】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征收房屋的,由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征收房屋范围;

(二)符合公共利益具体情形的说明;

(三)征收补偿资金及产权调换房屋落实情况;

(四)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符合第九条第四、五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交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征收范围确定】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认为房屋征收符合征收情形的,应当根据规划选址与土地预审相关文件、经批准生效的规划变更等资料,结合房屋产权等实际情况,拟定房屋征收范围报市、县(市、区)人民。

市、县(市、区)人民决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的,应当合理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在房屋征收范围、政府网站以公告形式发布房屋征收提示。

第十二条 【限制事项】房屋征收提示应当明确房屋征收范围,告知自公告之日起因下列行为导致增加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对增加部分将不予补偿:

(一)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非住宅房屋租赁;

(四)新增工商营业登记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登记;

(五)房屋权属分割和过户;

(六)其它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限制事项书面通知国土、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调查登记和预评估】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施调查登记和预评估,确定相关文书送达地址、被送达人及联系方式等,被征收人、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内容包括:

(一)被征收人基本情况;

(二)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地址、权属、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情况;

(三)征收范围内房屋土地权属、用途、面积等情况;

(四)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附属设施、附属物情况;

(五)未经登记建筑和临时建筑等情况;

(六)被征收房屋出租、抵押、查封情况;

(七)被征收人拟选择的补偿方式;

(八)征收范围内及就近地段房屋交易价格情况;

(九)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等情况;

(十)被征收人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调查登记的情况。

税务、国土、工商管理、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被征收人、承租人纳税、户籍、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等信息。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登记、房屋预评估对征收补偿费用进行合理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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