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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9-03-24 16:08发布IP:123.58.44.103编号:5169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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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律师完善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1.1【目的】根据《大鹏新区高质量“美丽大鹏”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及新区领导要求,为加强对大鹏新区葵涌河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项目范围内房屋安置补偿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按期完成大鹏新区葵涌河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项目范围内的历史遗留建筑处置工作,根据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局(土地整备局)关于开展葵涌河小流域综合整治示范工程迁工作的函》(深鹏城整函〔2015〕171号),结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安置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1.2【依据】本方案主要依据为:

1.《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府令第292号,以下简称:292号文);

2.《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圳市府令第102号,以下简称:102号文);

3.《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私房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建筑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两规);

4.《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深府函〔2016〕306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5.《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6.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2017年公布的《深圳市房屋征收补偿基准价格》;

7.《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1.3【原则】1、公平公开、法律优先原则实施补偿安置工作。

2、以“先协商、后征收”原则完成补偿工作。对多次协商,多方协调仍未达成协议的,按房屋征收程序完成补偿工作。1.4【征收主体】龙岗区是本项目的征收主体,委托大鹏新区管理负责本项目统筹协调,新区城市更新局(土地整备局)负责指导房屋和土地安置补偿工作,负责对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葵涌办事处受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局(土地整备局)委托,负责房屋和土地安置补偿的测绘、评估、权属核查及协商、签约和房屋拆除、土地移交等具体工作。1.5【适用范围】本方案仅适用于葵涌河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征收补偿工作。规划红线穿越房屋等特殊情况的补偿范围,由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后确定。1.6【征收补偿方式】根据“292号文”,本方案的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以及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住宅房屋主体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以及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非住宅房屋及房屋以外的构筑物、其他地上附着物、果树花木等均实行货币补偿。1.7【征收补偿内容】1.房屋主体补偿;

2.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补偿;

3.搬迁补偿;

4.临时安置补偿;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6.擅改经营性用途适当补偿;

7.临建、构筑(附属)物补偿;

8.房前屋后零星花木果树补偿;

9.置业补助(符合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

10.对按期签订补偿协议,按期腾空、交付房屋的征收奖励。1.8【价值时点】本项目的评估价值时点为2018年9月10日(或按相关文件规定)。

第二章 项目概况2.1【征收范围】本项目的征收范围于经过批准的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以及依据政府文件规定纳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构筑(附属)物等。详见下图:


律师律师聊城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条 为规范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处理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征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因实施依法批准的土地征收行为而发生的征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是征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协调处理机关。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依法由市人民协调、处理的征补偿安置标准争议案件。

  各县(市)人民应当建立征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制度,成立协调机构,律师拆迁在线咨询,所属职能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有关征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协调和调查工作。

  东昌府区、经济开发区区域内的征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事宜,由东昌府区人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受市政府委托办理。

  第四条 协调和处理征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保障争议当事人平等行使权利。

  第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农业、劳动保障、财政、建设、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农业人口统计、土地补偿分配办法等基础性工作。

  第六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省人民批准后,市、县人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拟订征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同时告知被征所有权人和相关权利人申请举行听证、协调、处理、裁决的权利和期限。

  第七条 对征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征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争议当事人应当向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申请协调、处理;协调不成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原征批准机关申请裁决。

  第八条 征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处理期间,不影响征方案的实施。

  第九条 下列征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可以申请协调:

  (一)征补偿安置标准依据的适用;

  (二)被征收土地的地类、等级的认定;

  (三)被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

  (四)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

  (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倍数的确定;

  (六)征区片综合价标准的适用;

  (七)因青苗的种类、数量的认定引起的争议;

  (八)因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的认定引起的争议。

  第(七)、(八)项争议,由市人民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申请人是指对征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的被征收土地及青苗、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的所有权人。

  第十一条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相关权利人对征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应当自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批准该公告的市、县人民申请协调。

  第十二条 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适用标准有争议,申请协调的,由被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会提出。

  对青苗、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申请协调的,由其所有权人提出。

  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争议,申请协调的,由被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会提出。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协调,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协调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明;

  (三)争议标的物的相关权属证明;

  (四)对地类的争议,需提供争议土地的现场照片。如现状与实际地类不符,所有权人应出具该地块相关批文;

  (五)协调、处理机构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证据,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委托代理的,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并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协调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住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申请协调的具体请求事项;

  (四)事实、理由与依据。

  第十五条 协调机构应当自收到协调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协调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协调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前款规定期限自资料补正齐全之日起计算。

  逾期未通知申请人的,视为受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不予受理:

  (一)超出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申请协调的;市、县人民在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未告知申请人申请协调期限,律师拆迁法律,公告发布之日起满1年提出协调申请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资格的;

  (三)对征补偿费的使用、分配及支付方式有异议,申请协调的;

  (四)经协调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又以同样理由申请协调的;

  (五)申请人撤回申请后,又以同样理由申请协调的;

  (六)裁决机关已作出裁决的;

  (七)人民法或者行政复议、信访机关对争议事项已经受理或者已有结果的;

  (八)对征目的、征程序、征面积等不属于征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事项;

  (九)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协调事项,协调机构应当自收到协调申请书30日内协调完毕。

  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协调机构制作调解书,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经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调机构应当制作《协调结果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申请裁决处理的途径和期限,并在告知书上载明协调过程及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因。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告知书之日15日内,向裁决和协调处理机构提出申请。

  受市政府委托的东昌府区人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制作的调解书和协调结果告知书还应加盖协调处理机构专用公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上海市实施lt;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gt;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杨浦区人民杨府土征【1993】29号、上海市人民沪府土用(2001)第549号和沪府土用(2002)第480号批文,现将《征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房屋补偿范围及门牌

334街坊四至范围:东至国京路、南至国华国际广场(原赣商集团,闸殷路2035号)、西至闸殷路、北至民壮路。336街坊四至范围:东至市光路、南至民壮路、西至闸殷路、北至(规划)殷高东路。337街坊四至范围:东至市兴路、南至民壮路、西至市光路、北至上海宝山电器厂(市兴路91号)。具体门牌号:闸殷村1-5号(连号)、8号、10号-15号、17号、20、24号、35号、37号、41号、50号、52号、56号、64号、70号、74号、76号、79号、80号、81号、83号、85号、87号、90号、99号、100号、102号、111号、130号;闸殷村180号(民京路180号);民京路108号;民壮路4号、6号、12号、32号、34号、40号、41号、50号、52号、56号、58号、62号、64号、68号、70号、72号、74号;市京路245号;市兴路68-84号;市光路211号;等等。

  二、适用的政策文件

1、上海市人民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1】75号)

2、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贯彻实施lt;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规土资综规【2015】704号)

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规土资综规【2015】8号)

4、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征房屋补偿争议协调和处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规土资综规【2015】705号)

5、本市市、区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备注:如有重新发布文件或替换文件,以新文件规定为准。

  三、征房屋补偿实施单位

  (一)征房屋补偿组织实施单位:上海市杨浦区规划和土地管

  (二)征房屋补偿具体实施单位:上海市杨浦区土地储备中心

  (三)征房屋补偿受托实施单位:上海市杨浦第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四、居住房屋补偿方式及内容

  (一)居住房屋补偿方式:产权房屋调换和货币补偿

  (二)居住房屋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1、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由区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评估时点为本方案公告之日。

2、本征房屋补偿范围所属区域的新建多层商品住房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为43000/平方米。

3、本征房屋补偿范围所属区域的价格补贴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均价 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30%。

  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均价=被征房屋补偿范围内的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总价÷原房屋总建筑面积

  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均价标准,由评估机构在评估后计算得出,由区土地储备中心在征房屋补偿范围内公布。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经复核、鉴定后有变动的,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均价不受其影响。

  (三)征房屋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确定、计户标准及签约主体

1、征房屋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的确定

  征房屋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的确定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宅基地使用证、相关建房批准文件(以下简称证书)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经批准建造的房屋原则上不应转让、赠与。曾经转让、赠与房屋的宅基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在计算征房屋补偿费用时予以核减,核减的建筑面积以交易时记载的面积为准。

2、征房屋补偿的计户标准及签约主体

  征房屋补偿应当以合法有效的证书计户,同一家庭成员持有多份证书的合并计户;部位、面积有重复的,以后取得的为准,但不得重复计算。

  由上海市杨浦区土地储备中心、上海市杨浦第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与宅基地使用人或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补偿人(户)],按户签订《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

  (四)已批未建的居住房屋补偿

  本方案公告时,律师拆迁咨询,已取得建房批文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新房在建工程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重置价补偿;建房批文规定应当拆除尚未拆除的旧房,可以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价格补偿。

  本方案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文但新房尚未开工或未建造完毕的,其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按照建房批文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建房批文规定允许保留旧房的,应当将旧房面积和建房批文规定的新建建筑面积一并计算。建房批文规定应当拆除尚未拆除的旧房、已自行拆除的旧房,瑞金律师,不得给予土地使用权基价补偿和价格补贴。

  (五)本地块原当地农村村民可建未建建筑面积的补偿

  经五角场镇人民审核符合本地块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申请条件的原当地农村村民,原房屋建筑面积人均低于25平方米的部分(即为可建未建面积),按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给予补偿。

  可建建筑面积的认定,应由具备条件的原当地农村村民提出申请,五角场镇人民按照《征房屋补偿人口认定办法》及原当地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标准进行审核,并在征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五角场镇人民出具认定证明。

  (六)本地块非原当地农村村民居住困难面积的补贴

  经五角场镇人民审核认定为非原当地农村村民,原房屋建筑面积人均低于15平方米的部分(即为居住困难补贴面积),按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给予补贴。

  居住困难面积的认定,应由非原当地农村村民提出申请,五角场镇人民按照《征房屋补偿人口认定办法》及居住困难面积标准进行审核,并在征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五角场镇人民出具认定证明。

  (七)被补偿户的托底面积补贴

  经审核,被补偿户的可建未建面积、居住困难补贴面积相加后低于15平方米的,托底补足至建筑面积15平方米,该部分托底面积按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给予补贴。

  (八)人口认定办法

  征房屋被补偿人口认定办法由五角场镇人民公布并解释。

  五、征居住房屋自购房奖励及房屋产权调换(购房)原则

1、征居住房屋自购房奖励

  对选择货币补偿且不再调换或购买本基地提供的任何产权调换房屋的被补偿户,按原房屋建筑面积奖励每平方米25000元,每户自购房奖励低于600000元的,按600000元计。如原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可建建筑面积、居住困难面积相加后的建筑面积,则按可建建筑面积、居住困难面积相加后的建筑面积计算自购房奖励。

2、征居住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及价格

  杨浦区殷行路718弄(均价50800元/平方米)、民京路658弄(均价54500元/平方米)、包头南路588弄(均价61200元/平方米)、296街坊安置房项目(均价59900元/平方米);浦东新区民乐基地(均价15200元/平方米)、曹路基地(均价19200元/平方米);奉贤区南桥基地(均价14300元/平方米)。

  (产权调换房屋的详细地址及房屋价格以基地公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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